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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由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息烽县**镇**市场对面息烽**药房买烟时将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偷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沈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379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手机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息烽县**镇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九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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