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2时许,陈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其女友付某某的出租房内,趁付某某熟睡之际,进入隔壁被害人刘某某的房间内,将刘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里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赃款现已耗尽。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刘某某盗窃的1600元,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还被害人盗窃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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