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村**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付家村鑫芸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男,46岁)熟睡之时,盗刷杨本其放在桌面上的手机微信账户内的1900元,后将赃款耗用。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挡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系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购买,与本案无关,依法应予以发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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