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55********,汉族,文盲,**工人,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在新沂市北沟街道第五人民医院附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从事**工作的便利,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用三轮车将堆放在路边用于铺设人行道的彩砖盗走,共计窃得彩砖2000余块,并藏匿于新沂市**街道**村附近其承包地上的房前供自己使用。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被盗的砖块共计价值人民币920元。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自愿退赃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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