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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7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学府里****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多次在昆明市西山区的昇菘超市内,将已标价准备购买的生肉撕掉标签后装进包中窃走,合计价值1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被不起诉人多次盗窃物品均为生肉,所盗物品价值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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