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农宅院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农宅院子内停车棚里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鉴定)。
2、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农宅院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院内停车棚里的蓝贝电动自行车 1辆(无法鉴定)。
3、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村**场**号农宅北侧巷子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国威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国威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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