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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台儿庄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两次在台儿庄区内盗窃他人财物,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20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根据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作案行为是受病理动机和现实动机双重影响的结果,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明显削弱,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目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由其子陈某送至专门医养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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