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社**号,现居住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社**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被不起诉人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4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K9669/8次旅客列车16号车91号座位车票从瓜州车站乘车去兰州。当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坐在自己对面的被害人吴某某上厕所之机,将吴某某放在座位中间茶几上手提包内的红色vivo Y81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899元,遂后关机。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又利用吴某某给家人打电话时泄露的支付密码,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将吴某某微信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438元分两次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中。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吴某某手机内信息删除,在兰州火车站下车后将手机卡取出扔掉,将手机放在自己家中。破案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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