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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朋友杨某某位于四川省江油市**镇**区**栋**楼**号的家中玩耍时,两次趁人不备窃取杨某某母亲文某某放置于卧室内现金人民币共计6800元。陈某某将所盗得的钱款已全部耗用。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陈某某全部退赔被害人文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陈某某全部退赔被害人文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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