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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张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李凯和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4月1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上午7时许,钱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幢**室,从张某甲母亲手中获得张某甲手机卡,并登陆张某甲支付宝查看余额,通过微信与陈某某商量如何将钱款取出。后钱某某以看望张某甲为名又至本区长芦精神病院,谎称合伙做生意从张某甲口中骗得其支付宝支付密码,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将张某甲支付宝中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借呗借款、9000元银行余额、1300元余额宝余额,共计40300元盗走,用于个人挥霍消费。陈某某分得800元。

2019年8月8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赔偿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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