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送餐员,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栋**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常发广场门前非机动车停放处,趁被害人胡某某离开之际,窃得其停放在此的伯爵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
次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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