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街道**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句容市**街道**超市入口处,趁人不备,采用钥匙投锁等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蓝黑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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