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路**号**幢**号,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水韵祥和里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金箭牌黑色踏板电动自行车未上锁后,盗窃被害人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