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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4时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弄**号**楼**室被害人王某甲的租房处,在帮助被害人使用手机购买火车票时,得知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遂临时起意,趁被害人王某甲未注意之际,通过被害人手机微信向其本人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8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并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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