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824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20日因盗窃被洪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以洪公(洪)诉字(2020)26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高峰酒店旁边的巷子内,拉动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地的车牌号为川A2****的银色奇瑞越野车的车门,发现车门未锁,后陈某某打开车门将受害人黄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华为牌Nova7手机盗走。经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黄某某被盗的华为手机市场参考价格为2705.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智力残疾二级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后七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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