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济南市槐荫区桃园**保洁,住济南市槐荫区桃园**,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7时30分许,在济南市槐荫区桃园**院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遗忘在登记处椅子上的华为P30pro手机偷走,并将其藏匿于化验室东南角桌子下一个纸盒内。民警根据手机定位及铃声查获手机后,被不起诉人承认盗窃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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