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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5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临海市涌泉镇管岙村农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准备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卢某某遗忘在自助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卡号62228730********,已输入密码)尚未退出,遂分两次取走了该银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返还被害人卢**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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