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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岑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市**镇**村出租房门口盗窃走林某某的一辆助力车和王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000元,燃油助力车价格为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经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犯罪数额较少,两被害人的损失均已挽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同案犯张金龙还另有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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