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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4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暂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20年3月23日因多次故意损毁财物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桥**号**土菜馆门前,采用拉座垫的手段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二轮踏板电动车座垫下窃取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900元,陈某某主动退出赃款100元,现均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杨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附银行卡流水)、谅解书;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货币真伪鉴定书;

6.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

7.视频光盘(附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视频分析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行窃财物价值6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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