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路***号中国珠宝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修理金项链为由,在试戴营业员提供的金项链时,利用营业员疏忽大意之机,秘密窃取该珠宝店黄金项链一条,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9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的价格为3640元。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现已将盗窃的黄金项链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谅解书、购物清单及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许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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