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张某某出资给胡某某,从陕西省购买一批洛川红富士苹果,存放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旁的郑某某冷库内,2019年12月初,胡某某让陈某某到海南帮张某某销售苹果,张某某就安排陈某某在三亚市**市场一处档口销售苹果,在**市场档口销售苹果期间,陈某某未将销售苹果的钱支付给张某某。2020年1月2日晚上,陈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镇**村委会旁张某某租的冷库内取走张某某存放的苹果共计800箱左右,每箱净重12斤,折合8000斤。2020年1月4日,张某某得知陈某某取走苹果后,向陈某某讨账未果,2020年1月5日20时许,张某某在其饭店当面告知陈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不得到**村委会旁张某某租的冷库内取苹果销售,2020年1月6日凌晨,陈某某未经过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到**村委会旁张某某租的冷库内取走张某某存放的苹果共计800箱左右,每箱净重12斤,折合8000斤,陈某某共计盗窃苹果数量为17000斤左右。2020年4月30日,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洛川红富士苹果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被盗洛川红富士苹果价值为51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朝东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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