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案,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5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5 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案在海口市龙华区生生国际购物中心杰凡尼男装店铺内,趁人不备顺手偷走店内一个手提包。2019 年12 月25 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案在海口市龙华区生生国际购物中心逛街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手提包价格为人民币5290元。该手提包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盗窃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