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儋州市,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路过琼海市嘉积镇纪纲街中国工商银行时,发现此处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的车头储物箱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陈某某便对李某某说:“那辆电动车的车头储物箱里有一部手机”,李某某就说:“那你就去拿呗”,陈某某听完便上前盗走该手机。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赃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某某同意并微信转账给李某某180元。2019年12月2日,侦查机关在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供水大厦附近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陈某某处扣押其盗窃的手机一部。经鉴定,陈某某、李某某盗窃的华为牌nova4 型手机价值2152元。侦查机关已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陈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700元,林某某已出具谅解书对其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庞启程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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