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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9********,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街**栋东**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散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6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家岗,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从窗户进入屋内,盗得现金900余元,华为nova手机一部(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00元)、两个飞科剃须刀(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28元)、一个夏新X501充电宝(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30元)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残疾人,又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返还被盗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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