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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47********,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哲,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6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周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滨河大道距离枚皋路向北300道路西侧的工地上盗窃钢箱1件、截止阀4台、法兰片8片、普通螺丝32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06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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