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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于2020年8月 31日至同年10月5日,在**市**区*********盒马鲜生超市,通过多拿少付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内的肉食品、水果、青菜等商品,价值人民币共 1025.17元。2020年10月05日下午,在该超市盗窃泰森鸡爪、蹄膀、果冻等商品,未结账即将商品带出超市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于其盗窃大多是小额菜品,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陈木新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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