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6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街**,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涉云,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本系**电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在公司前台盗窃他人快递多次,后被同事发现,其自己报警。
1、2020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电子公司六楼前台处偷走被害人2件快递(散粉价值人民币49.9元、粉底液价值人民币118元)。
2、2020年7月9日21时30分许,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电子公司六楼前台偷走被害人何某某1件快递(两瓶装的沐浴露价值人民币59元)。
3、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电子公司六楼前台处偷走1件快递(一支口红,具体盗窃时间不详,丢失事主尚未找到)。
4、2020年7月16日21时30分许,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电子公司六楼前台处偷走被害人何某某1件快递(贵妇膏水乳套装价值人民币99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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