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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巷**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APP上进行绑定注册,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累计金额达134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还欠款为12800元。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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