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旅馆**房窃取了被害人岑某某一部手机(价值4724元)。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手机也被缴获。案发后,被害人岑某某表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随案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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