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来凤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被害人聂某某家与其子张某某玩耍时,在聂某某家卧室床头柜内发现了三只黄金手镯。陈某某当晚在聂某某家留宿,次日中午,乘张某某外出办事,将三只黄金手镯及发票一起盗走。当晚,在来凤县翔凤镇一金银加工店外,将三个手镯及发票以6700元卖给了一个到该店加工首饰的中年妇女。2020年3月15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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