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因对其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羁押期限,2018年10月2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栋楼下,发现一辆红色别克小轿车的驾驶室车门和副驾驶室车门都打开着,见车上无人,其将失主李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女士斜挎包及包内的一个仿LV女士钱包、一部金色OPPO R9Plus手机、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面额1000的**集团购物卡一张、银行卡四张及其它会员卡五张等物品盗走(女士斜挎包被陈某某前往武汉途中丢弃)。2018年6月24日23时许,陈某某窜至武汉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检查站查获,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金色OPPO R9Plus手机、仿LV女式钱包内现金、武商购物卡、银行卡、会员卡等赃物。经武汉市江岸区物价局鉴定:被盗的金色OPPO R9Plu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17元、仿LV女式钱包的价格为人民币67元。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赃物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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