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6********,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集妻子胡某某驾车窜至湘乡市新湘路红仑园林景观公司,将该公司陈列在样板房内的两条沙发和一个茶几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沙发和茶几价值73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已起赃沙发两条、茶几一个发还失主,被害人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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