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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6********,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在益阳市**路**民居。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入益阳市罗马大帝KTV三楼休息室,见休息室无人,室内沙发座椅上放着一些女式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别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申某某包内现金2600元、800元、500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其家属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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