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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郴州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现租住在资兴市**街道老法院院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贪吃多次到资兴市唐洞街道鹿桥村邓某某的**鸡场盗窃土鸡,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147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陈某某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鹿桥村邓某某的**鸡场,窃得一只土鸡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陈某某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鹿桥村邓某某的**鸡场,窃得二只土鸡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陈某某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鹿桥村邓某某的**鸡场,窃得一只土鸡后逃离现场。

4.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陈某某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鹿桥村邓某某的**鸡场,窃得一只土鸡后逃离现场。

5.2020年1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陈某某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鹿桥村邓某某的**鸡场,窃得一只土鸡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等;2.被害人邓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资价认定[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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