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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镇**村机砖厂旁一空地上将一台50型滚筒式筛沙机(价值人民币9858元)盗走,后卖给废品回收店老板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1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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