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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牡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4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楼**栋**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季鹏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盗窃自行车等物品据为己有,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楼楼下盗窃梅某某三轮车上面放置的两个登高梯子,并将登高梯子运回自家楼下院内存放。2019年5月14日,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因陈某某涉嫌盗窃对其处行政拘留10日。

2.2020年5月14日0时5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处,将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山地自行车盗走,推回家中存放。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郭某某,郭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3.2020年8月14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处,将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凤凰牌自行车盗走,停放在**小区院内的报刊箱下面,次日发现自行车丢失。案发后,陈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00元,并取得董某某谅解。

4.2020年8月2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至**号楼之间,将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米白色凤凰牌自行车盗走,推回家中存放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丛某某,丛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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