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乡**代办所领取包裹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牌8C型号手机盗走,其在骑车回家途经郭某某家屋后的公路时,发现该手机锁屏无法打开后将该手机丢弃在路边,后该手机被他人拾得归还于李某某。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4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