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小区**座**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超市内,盗走2包火锅料、1包汤圆藏入自己带来的购物袋里,后到蔬菜货架拿了一些便宜青菜到收银台结账后离开。
2、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超市,以上述相同手段盗走2只黄花鱼、2包牛肉丸。
3、2019年12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超市,以上述相同手段盗走3只黄花鱼、2个猪肚、1包翅中。
4、2020年1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超市,以上述相同手段盗走5个猪肚、3只黄花鱼、2包翅中及干货等物。
5、2020年1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超市,以上述相同手段盗走4个猪肚、4只黄花鱼、调味品、杂货等物。
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为人民币1365.6元。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超市购物时被安保人员抓获后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超市老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入库验收单、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超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