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18年8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苍南现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不执行);2019年4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苍南县灵溪镇内多次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银泰城东侧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几十元。
2、2020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杨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上垟庄小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100多元。
3、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杨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上垟庄小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300多元。
4、2020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杨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纪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100多元。
5、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杨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中驰御景园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方式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浙C86****的现代轿车内的2700元现金盗走,后每人分得现金900元。被害人夏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旭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 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旭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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