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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村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到莒南县家家悦超市盗窃、诈骗共计价值1914元的物品。其中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莒南县家家悦超市盗窃价值550元的福胶牌阿胶一盒;2020年6月21日20时许骑电动自行车来到莒南县家家悦超市盗窃价值99元的美菱牌随行果汁杯一台;2020年7月7日12时许骑电动自行车来到莒南县家家悦超市用更换标签的方式骗取价值1265元的ASD牌晶石不粘炒锅一口。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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