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未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青海省**医院内科大楼**楼病房,盗走被害人马某某上衣口袋钱包内的现金2500元,赃款用于个人住院缴费、花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本人罹患胃癌(晚期),现正在住院治疗的现实情形,且被害人案发后对其予以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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