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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未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青海省**医院内科大楼**楼病房,盗走被害人马某某上衣口袋钱包内的现金2500元,赃款用于个人住院缴费、花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本人罹患胃癌(晚期),现正在住院治疗的现实情形,且被害人案发后对其予以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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