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租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镇**村**号),系**行政主管。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五星村其暂住处,使用手机登陆被害人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更改该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将该账户的1.8万元转至其支付宝账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将赃款全数退还。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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