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7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街交叉口西南角人行道沿处,盗窃被害人朱某某豪晨牌红黑相间电动车一辆(价值245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挽回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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