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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街道**路**号,现住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桐梓县**街道**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取款后未待银行卡退出便离开,便心生贪念非法占有其卡内财产,从该卡中两次取款共1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已经将1000元现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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