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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5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苗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园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陈某某,次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其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陈某某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巷**号一快递公司门口的路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事前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长力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1950元人民币)盗窃走。2020年8月9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巷路边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并将涉案三轮车找回且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盗窃所得的三轮车找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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