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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9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刑满释法;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任某某(另案处理)乘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渝D9****小型客车窜至赤水市长期镇,在公路边遇见被害人袁某某,任某某假装与袁某某认识并叫其乘车,袁某某上车后,任某某向袁某某假称走人户需要换取100元面值的整钱,袁某某告知其家中有整钱,随后,陈某某开车载着任某某和袁某某一起到了袁某某家中,任某某趁袁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60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将袁某某的6000元人民币调换。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2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赤水市支行鉴定,任某某调换的6000元人民币系伪造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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