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0********,土家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乡**社区**组,于2020年6月2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镇远县舞阳镇大菜园佳家福超市门口,将受害人龙某某放在体重秤旁边货架上的手机盗走。2020年6月10日镇远县公安局舞阳派出所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派出所调查,经讯问,陈某某对其在镇远县舞阳镇大菜园佳家福超市盗窃手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为12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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