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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阳市云岩区****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岩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九华路“半城樱花寿司"点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电瓶车价格2500.00元人民币。该电瓶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其中,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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