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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层**,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层**出租屋趁着被害人孙某某、钱某某外出期间,进入孙某某、钱某某的屋内将存放的3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被害人钱某某、孙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如数归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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