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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市**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镇**村安置点。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7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赣州经开区**镇**广场东侧共享单车停放点骑自己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时,发现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陈某某观察周围无人后,就将自己的电动车留在原地,并将该黑色电动车骑回家。后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放在出租房的楼梯间内,为防止他人发现,便将该电动车的牌照扭下并用电动车坐垫包住放在一个桶内,并把电动车钥匙放在家中。

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盗窃的爱玛电动车在2020年8月8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肆元整(¥1964.00)。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赣经开价认定[2020]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检查笔录:赣市开公(刑)勘[2020]708号现场勘查材料、指认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视频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邹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7.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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